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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糧食損耗溢余管理辦法》發布發表時間:2025-10-15 17:13作者:上海自動化儀表四廠官網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統籌推進糧食購銷和儲備管理體制機制改革。2024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糧食購銷和儲備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實施嚴格的涉糧懲處制度,明確提出要完善糧食溢余、損耗管理辦法。近年來,隨著監管力度加大、倉儲技術發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糧食損耗溢余管理出現一些新情況。 上海自動化儀表三廠為了規范糧食損耗溢余管理,提升糧食購銷和儲備管理質效,日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政策性糧食損耗溢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充分吸收基層工作經驗,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在現行政策框架內對損耗溢余管理予以細化完善。 上海自動化儀表三廠 糧食損耗溢余,是指糧食從入庫、儲存到出庫過程中發生的糧食實物數量減少或者增加。政策性糧食(含食用植物油)在儲存以及出入庫過程中產生的損耗或者溢余的處置活動,適合本《辦法》。 上海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辦法》共七章33條。分為總則、水分雜質減(增)量、儲存損耗、儲存溢余、賬務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以及附件。 一章“總則”包括《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損耗溢余定義、承儲主體與承儲單位職責、國家局及垂管局、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職責等。 二章“水分雜質減(增)量”明確水雜減量定義、入庫過程和儲存過程水雜減量計算、水雜增量、水雜減(增)量核銷等。 第三章“儲存損耗”對糧食儲存損耗定義、計算、判定與處置,數據報送,倒倉、集并、移庫損耗處理等作出規定。 第四章“儲存溢余”對糧食儲存溢余定義、計算、判定和處置,限定用途糧食溢余處理等作出規定。 第五章“賬務處理”對收繳流程,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處理,資料留存等作出相應要求。 第六章“法律責任”分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承儲主體、承儲單位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第七章“附則”主要闡明定量包裝成品糧油損耗溢余管理要求,以及解釋權、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附件對《辦法》中涉及的用語進行解釋。 上海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辦法》的出臺填補了政策性糧食損耗溢余管理在國家層面的制度空白,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策性糧食損耗溢余管理提供有力支撐。 |